經查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,得到滿額應報稅的答案
前言
以前剛開始寫網站及部落格,拿到第一筆Google adsense廣告收入時
就一直有個疑問,這筆費用該申報所得稅嗎?
上網找了許多報稅推論說,卻未有台灣官方的解答,
後來 iZO 就在105年9月18日寄信詢問財政部中區國稅局,終於得到了一個答案。
法源
「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係指左列各項所得:……三、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。……」、「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,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:……第十類:其他所得: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,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……」、「個人之基本所得額,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,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:一、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、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。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,免予計入。」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3項前段、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前段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。
解說
通常與政府往來書信總是落落長,iZO就來解說一下吧!
在台灣取得Google Adsense收入時,如果是透過西聯匯款,大多是由新加坡分公司撥付
而如果是電匯或支票方式,取得該收入,大多是由美國公司撥付
所以對我們而言,Google Adsense是屬於境外收入
而其全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100萬元,則免申報所得額。
但是全年度收入總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,則在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(手續費.主機等)
須申報綜合所得稅